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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1节


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、辱骂, 使其当众出丑,难以忍受,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等。很显然,从张萱丹带人一起去辱骂蒋瑶瑶的这一行为来看,该点是构成的。】

    【第二点就是, 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。所谓“公然”侮辱,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,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、看到的方式,对他人进行侮辱。很显然,这第二点,张萱丹带多名朋友前去侮辱的行为,有第三人在场,也是符合的。】

    【第三点,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。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,也可以是数人,但必须是具体的,可以确认的。很显然,从头到尾,张萱丹侮辱的都只有蒋瑶瑶一人,就这一点,张萱丹的行为也是符合的。】

    【第四点,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侮辱罪。如果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,但不属于情节严重,那就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。而情节严重中,恰恰就有一点是: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。很显然,蒋瑶瑶之所以生病,与张萱丹的行为脱不了干系,就这点来说,张萱丹的行为也是符合的。】

    【再从主观要件上来说,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虽然我不太清楚她们故事的具体细节,但通过在蒋瑶瑶生病前和生病后,张萱丹始终不断嘲笑侮辱蒋瑶瑶来说,张萱丹的行为,很有可能是直接故意的。】

    【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【侮辱罪】【诽谤罪】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】

    【所以说,如果张萱丹的行为构成了侮辱罪,那她最终的结果,就是以上中的一种,这具体是哪种,还要看情节是如何严重,以及法院如何判决了,这里我也不便直接下定论。】

    【说完张萱丹,我再来说说周言,不得不说,他比张萱丹又要幸运很多,如果说张萱丹的行为已经是犯罪,那周言的行为,应该只能算是民事侵权侮辱。】

    【在蒋瑶瑶发的长文中,我们可以看出,虽然周言有侮辱过蒋瑶瑶,但他应该没有带人去当众侮辱她,也就是没有第三者存在,并不构成公然侮辱这一要点,所以说,周言的行为,只能算是民事侵权行为,很有可能,他只需要向蒋瑶瑶道歉,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完事。】

    【说到这里,我不得不多说一句,身为一名律师,对于这种结果,我感到十分痛心,张萱丹和周言二人的行为,算是直接导致了蒋瑶瑶过去几年的不幸,然而到头来,哪怕向法院起诉,张萱丹和周言也不会得到他们对等的惩罚,然而蒋瑶瑶,包括她的家人,却为此付出了长达数年的代价,无论是在精神上,还是在金钱上。】

    该知名律师博主的长文一发,底下的网民瞬间不满了。

    【凭什么啊!凭什么周言光赔钱就可以解决了?!先不说一个女孩子最好的青春已经葬送在他的手里,就说说他那一些列恶心人的行为,难道还可以继续逍遥法外??!】

    【我、我弱弱说一句,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,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。在执行期间,受刑人还可以每月回家一天至两天,参加劳动的,还可以酌量领取报酬。然后管制,是对罪犯不予关押,但限制其一定自由,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。所以说,有期徒刑,才是我们大多数人所理解的坐牢,并且在这期间,如果张萱丹表现好,还有忏悔的意思,那她可能还可以减刑。】

    【我去!能不能别这样啊!照这么说来,那我们以后还打人干嘛啊,直接把人逼疯不就成了,然后利用这个漏洞,我们就只单方面侮辱人,不当着其他人的面,等自己爽了以后,大不了别人告我,我就赔赔钱就可以解决了。】

    【没错,我赞同楼上的说法,如果就是这种结果,那对受害者而言,未免也太不公平了,尤其是那个什么周言,渣了那么多女孩子,还做完那么多恶心人的事以后,结果赔赔钱拍拍屁.股就可以解决了??!】

    【试想想,如果我们这么轻易就原谅周言,那倘若将来某天,我们自己也有了女儿,如果她将来也遇人不淑,那我们到时又该找谁去哭诉?】

    【大家先冷静一点,毕竟在把人逼疯这一点上,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应的法律条例,所以从其他违法行为着手的话,结果就只能这样了。】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秦苏回家有一会儿后,舒颜才同温静提着菜回来,两个人面上都高高兴兴的。

    见状,秦苏上前接过她们手中的东西,笑了笑道:“看来今晚是真想加菜了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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